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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收入不可作为三项经费扣除基数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公司注册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注册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注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公司注册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公司注册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指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公司注册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而且,该行数据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公司注册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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